(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玲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黄玲。委托代理人俞良才,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蠡溪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杨良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华、陈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70,合计4970元,由黄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智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