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翠与被执行人石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翠,石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翠,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被执行人石少平,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翠与被执行人石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少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小翠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小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