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北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与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安阳市铁西物资供销公司,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北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昌,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铁西物资供销公司。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何海新。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商业网点开发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2年11月23日向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阳市铁西区物资供销公司在第三人安阳市蓝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3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