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曹丽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危房限期整改公告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丽,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詹炳秋,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法定代表人谭成君,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满堂红商务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朱光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7号1栋6层。法定代表人张文卿,董事长。曹丽因危房限期整改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丽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所涉及的就是一起典型的应当遵守而根本未遵守正当行政程序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2、一、二审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对被申请人多次出具重大伪证不予庭审如实质证,无论形式、实体上都存在严重漏审错审现象;3、一、二审法院为申请人设计复议前置障碍,用政府红头文件迫使申请人一度中止行政诉讼。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江北区龙章新村223号房屋被鉴定为D级房屋(整幢危房)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对重庆北部土地储备(土地拍卖)中心提出的实施紧急排危的申请,经审查作出《限期整改公告》,并予以张贴,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曹丽要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整改公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外,曹丽提出的一、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违法的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曹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永铭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