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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军章、孙延英与徐振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章,孙延英,徐振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章。申请执行人孙延英。被执行人徐振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徐振先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徐振先收入xxx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