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汤勇慧与张天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勇慧,张天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汤勇慧。委托代理人殷晋予,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旸.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勇慧诉被告张天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汤勇慧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勇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勇慧负担。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