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承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仕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英鹏,系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承明。委托代理人:刘江峰,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2014年8月7日,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2、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补交社保的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商承明答辩称: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11日。二、工作岗位:机电工。三、工资数额及构成:380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的工资为每月2800元,加上社保补贴500元及其他项目,合计3800元。并提供被告工资明细表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是其为应付诉讼而伪造的,未经被告本人签名确认。被告提供工资表一份,证明工资数额为3800元。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被告的工资台账,并经被告签名,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不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主张月工资3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四、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员工履历表和入职须知,应视为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员工履历表不等于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及理由:员工履历表仅记载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工作经历,未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五、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4年2月19日。六、申请仲裁时间:2014年4月21日。七、仲裁请求:非终局:1、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l800元;3、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00元;4、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21837.5元;5、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的社保费(社保费用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比例缴费,并包括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产生的滞纳金)。以上请求共67437.5元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八、仲裁结果:(一)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人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2、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补交社保的申请。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至2014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现未签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原告应自2013年4月10日起承担二倍工资支付责任。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提出仲裁申请,提出双倍工资请求,其中2013年4月21日前的部分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原告应承担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8000元(3800元×10个月)。被告对仲裁裁决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无异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承明于2014年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000元。当事人二审的意见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商承明答辩意见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本案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签订了《员工履历表》及《入职须知》,应视为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但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员工履历表》《入职须知》仅记载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及工作经历,未约定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必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确认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惠州市东江香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天贞代理审判员  刘宇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友材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