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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杨莉,四川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托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