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金胜与被执行人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胜,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胜。委托代理人张丰国,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法定代表人潘晓华,系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为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金胜工资11970元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日牵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2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