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调确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娜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槐调确字第26号申请人谢娜,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谢公伍,男,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谢祥鑫,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滕继英,女,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谢娜、谢公伍、谢祥鑫、滕继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查明:继承人谢公伍与被继承人徐金慧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谢娜、次女谢祥鑫。徐金慧于2014年11月14日病故。徐金慧去世时遗留下的齐鲁银行城西支行账号:11722110000000*****,金额1083.34元及孳息。徐金慧去世时没留下任何遗嘱。徐金慧父亲徐世广已早年去世,徐金慧母亲滕继英健在。除以上四个继承人以外没有其他的任何继承人,先对上述存款继承产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谢娜、谢公伍、谢祥鑫、滕继英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金慧名下齐鲁银行城西支行账号:11722110000000*****,金额1083.34元及孳息由谢娜继承。二、谢公伍、谢祥鑫、滕继英自愿放弃上述存款及孳息的继承权。三、本协议载明的一切约定,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由双方签字按手印。裁定书载明的时间为本协议的生效时间。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谢娜、谢公伍、谢祥鑫、滕继英于2015年3月19日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