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冯新海与刘宝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海,刘宝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冯新海。被告:刘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海诉被告刘宝根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新海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