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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阴民初字第00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刘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00491-2)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阴民初字第00491-2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中路89号阳明国际9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某,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陕西省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陈 延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人民陪审员 陈召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朝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