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河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山与被执行人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山,杨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永刚(曾用名杨永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山与被执行人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明山以该履行款由案外人腾柱山负责偿还,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杨永刚偿还为由,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