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执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睿,北京恒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徐睿,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恒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11层1230号。法定代表人刘老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睿与北京恒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