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豪巷**号**号**号。法定代表人:尹文,系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栋*楼*号。法定代表人:曾家煜,系该所主任。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管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达州市达川区,因为其主要办事机构在达州市达川区,并且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也在达州市达川区,所以本案的管辖权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已被达州市工商局核准为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豪巷80号82号84号,上诉人称主要办事机构仍然在达州市达川区,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宗平审 判 员 刘翠成代理审判员 涂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