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金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金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46号原告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树林。被告唐山金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金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德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