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孙桂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