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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孙桂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