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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龙伟生与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生,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6号原告龙伟生。被告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生与被告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欠原告的租赁费,故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伟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594元,由原告龙伟生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