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津市市。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津市市。委托代理人王学武,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东乡邓滩居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肖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苏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