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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继祥与高文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祥,高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祥。被执行人高文水。申请执行人张继祥与被执行人高文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