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晋云亮申请执行陈霜、陈国水、庄万琼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云亮,陈霜,陈国水,庄万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260-1号申请执行人晋云亮,男,汉族,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汪旭,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霜,男,汉族,1999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陈国水,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父。法定代理人庄万琼,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母。被执行人陈国水,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父。被执行人庄万琼,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陈霜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霜、陈国水、庄万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庄万琼在简阳市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庄万琼在简阳市房产。二、被执行人庄万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庄万琼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庄万琼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庄万琼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