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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益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陶永全、陈春祥与陈春祥、朱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全,陈春祥,朱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陶永全,市民。被告陈春祥,市民。被告朱一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全诉被告陈春祥、朱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永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为1056元,由原告陶永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赵大勇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