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门某某,女,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案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