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文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文向周某平(已判刑)提议,可以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之后,陈某文、周某平在事主张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强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卡。尔后,陈某文、周某平用骗领的银行信用卡透支了人民币10万元共同使用。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文结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文向周某平(已判刑)提议,可以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之后,陈某文、周某平在事主张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张某强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卡。尔后,陈某文、周某平用骗领的银行信用卡透支了人民币10万元共同使用。案发后,周某平的妻子已向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还清透支欠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7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1日凌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联和东街1号云来大酒店8809房抓获陈某文,并于同日将其移交给浈江分局经侦大队。3.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文的基本情况,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4.卡号6222350026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照片,周某平对该卡作了指认,证实该卡为本案涉案信用卡。5.工商银行韶关分行提供的办理信用卡的书证材料,证实该卡为周某平使用张某强的身份证骗领的。6.工商银行韶关分行提供的卡号为62223500261*****信用卡的交易流水清单,证实该信用卡的交易情况。7.工商银行韶关分行提供的催收透支欠款记录,证实该行多次催收该信用卡透支本息。8.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出具的“关于张某强征信情况的说明”,证实张某强被列入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9.承诺书,证实2014年4月2日,周某平向工商银行韶关分行承认了自己使用张某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并承诺归还欠款。10.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周某平已经还清透支欠款本息111306.46元。11.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周某平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12.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文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同年11月3日被释放。(二)证人证言1.徐某证言:我是2010年年底由一个姓陈的老师介绍我认识周某平的,当时说周某平是浈江区十里亭一间学校的老师。姓陈的老师是男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经营过“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和“武江区融兴房屋中介所”。“武江区融兴房屋中介所”在“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的隔壁。“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的地址是武江区福彩路104号。我是从2011年年底开始经营“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2012年年底开始经营“武江区融兴房屋中介所”。我当时用“武江区融兴房屋中介所”和“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PSO机。我在经营“武江区佳仁贸易商行”的时候,姓陈的老师来刷过卡,但是具体刷了几次和什么时候刷的我记不清了,数额最大的有7万多元。2.贺某波证言:我于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在工商银行韶关分行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信用卡申请受理。我认识陈某文,是徐某介绍我认识的。2010年秋天,陈某文介绍了4个韶关市育威职业技术学校的老师找我办理了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但是我不记得当时是谁找我办卡的。3.陆某平证言:一个叫游某辉的女子曾经到陆友机械加工部刷卡套现,至于刷卡套现的时间、次数、金额记不清了。4.游某辉证言:我不认识陈某文、周某平。我认识一个在武江区镇泰附近开机械加工店的女子,叫她“平姐”。我记不清有没有在“平姐”那里刷卡套取过现金了。(三)被害人陈述1.左某鹏陈述:我受韶关市工商银行的委托来报案的,一个叫“周某平”的人冒用“张某强”的身份信息在我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350026113462)并且透支了11万余元。我行向张某强发出催收后,张某强来我行说他并没有办理过该信用卡。我行经过调查后,发现该信用卡是一个叫“周某平”的男子冒用张某强的身份信息在我行办理了这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500261*****的信用卡是2010年9月20日办理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该卡已经被我行停用。2014年4月2日,张某强带着周某平来到我行,周某平在我行承认了其冒用张某强的身份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500261*****的信用卡并使用,同时其还在我行写下了还款承诺书,声称其会逐步还钱,但至今为止他还没有还钱。2014年8月21日,周某平的妻子已经将信用卡的欠款全部还清。2.张某强陈述:我没有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办理过信用卡,也没有委托过他人帮我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办理信用卡。2014年4月份,我收到了工商银行的欠款催收通知,但我并没有在工商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于是我就到工商银行了解情况,发现有人冒用了我的身份信息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了11万余元。通过看该卡的开户资料,我发现开户资料信息内的手机号码和工作单位是我姐夫周某平的信息,然后我打电话给周某平,他承认了冒用我的身份信息在工商银行办理了该信用卡。工商银行向我催收11万余元欠款,同时把我列入了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对我的信誉造成了影响。(四)同案人周某平供述:陈某文是在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同事。2010年,当时我大舅佬张某强叫我帮他办理学校结业证,他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我。2010年10月份,陈某文在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宿舍跟我说,他有一个项目想找我做,但我告诉他我没资金,陈某文当时就说只要我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他能帮我办理一张透支额度10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但要我给1万3千元给他作为办卡的手续费。由于我的身份证曾经在湖南办理过贷款,但逾期没还,已被银行拉入征信系统的黑名单,我已经无法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陈某文就跟我提出可以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来办理信用卡,还说只要我给他提供一张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行了。于是我就想到用张某强的身份信息来办理。到2010年10月下旬,我在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里把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办卡的手续费1万3千元现金交给了陈某文,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文带我去到一个叫徐某的男子家里(韶关市武江区向阳路“益华广场”对面小区),徐某拿了一份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的申请表给我填,我当时在申请表上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张某强的身份信息,但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是填写了我本人的,之后徐某拿着我填写好的申请表去银行办卡了,具体他是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大概过了一个月的下午,陈某文告诉我说信用卡已经办好,他和徐某一起把我带到浈江区建国路的工商银行一楼大厅领取信用卡,当时领取信用卡是我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在建国路工商银行登记领卡手续后由我代领的。我在领取了卡的同时就在银行用手机打电话把卡激活了,然后就把卡拿给了陈某文,并把该卡的密码告诉了陈某文。陈某文说他能找人帮我把卡里透支额10万元取出来,大概过了两个星期,陈某文在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宿舍把卡还了给我,但钱没有给我,当时他是跟我说他已经把卡里的10万元取出来拿去赚钱了,具体做什么不清楚,并且向我保证每个月能给我两千至三千元的分红,然后我打电话到工商银行办理了分期还款的业务,每月最低还款额度为4116元,截至2011年底,我一共还款大约4万多元,之后我又叫徐某帮我通过银行POS机把卡里还了的4万多元刷了出来,这4万多元我自己拿去还债了,之后至2013年10月份,我都是找徐某帮我“养卡”。每月我都把卡拿给徐某,让徐某先把卡里的欠款还清,然后徐某再用银行POS机以消费的名义再把钱全部刷出来,同时收取我1%的手续费。当时商量的时候我就跟陈某文说,在信用卡办好后不要将用张某强身份证复印件办卡的事告诉我老婆,他当时同意了。在信用卡办好后,我又叫陈某文不要将这件事告诉我老婆。陈某文只在2011年7月份分过一次2千多元给我,之后再也没分过钱给我。2013年10月至2013年底,徐某就再没帮我养过卡,我也一直没有还过款到信用卡里,银行也多次对我进行催收,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还过钱给银行,现在该卡共欠本金加利息一共11万多元。中国工商银行打电话和发短信对我进行催收。当时我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62245****、1319240****。被银行催收之后,改变了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催收。(五)被告人陈某文供述:2010年9、10月份,我从始兴县招生回来的路上接到徐某的电话,他跟我说如果缺钱用,只要给他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前提是这张身份证在银行的征信是良好的),他就可以帮我办到一张5万到10万额度的信用卡,同时他还说他能把信用卡内的钱刷出来,不过要收取2万1千元的手续费。由于当时周某平欠了我4万元钱,我想让他还钱,于是我回到育威中学的宿舍找到周某平,然后跟他说:“你在外面欠了那么多钱,你只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徐某可以帮你办到10万元的信用卡,前提是那张身份证在银行的信誉是良好的。徐某还可以帮你把钱刷出来,然后帮你办理两年分期还款,你每个月还4176元就可以了,不过要收取2万1千元的手续费。”周某平当时同意了,然后他跟我说他的身份证上了银行的征信黑名单,用他小舅子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行不行。我就叫他把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拿来,我带他去找徐某看看行不行。过了没几天,我就带着周某平拿着一张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去武江区向阳路找到徐某,然后将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徐某,接着徐某就叫我们回去等他的消息。大概过了2、3天,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带周某平去浈江区建国路的工商银行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在那里见到了徐某,然后徐某就带周某平上了楼,我在车上等他们。过了7天至10天,徐某通知我带周某平去建国路的工行领取信用卡,他在那里等我们。我开车和周某平去到建国路工行找到徐某,然后去工行一楼VIP柜台拿到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信用卡。接着周某平就打电话把那张卡激活了,把卡交给徐某去套现。第二天,徐某在扣除了套现费、办卡手续费及分期费共计2.1万元后,就把那张信用卡及剩余的7.9万元给了我。我就回去找到周某平,在扣除了他欠我的4万元后,我就把那张工行信用卡及3万元给回了周某平。周某平只提供了张某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强的收入证明及房屋产权证都是徐某提供的。张某强的收入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明是假的。张某强对周某平使用其身份证去办理信用卡这件事情是不知道的,因为当时张某强想通过周某平在韶关市育威中等职业学校办理毕业证,相关的手续和身份证原件都交给了周某平,周某平就是趁此机会把张某强的身份证拿到并办理信用卡了。周某平还叫我不要告诉他老婆张某玉知道。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止。已扣除刑事拘留13天。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倩余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粤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