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煌丽与李庆热、李群英、蔡伟成、廖芬、泉州佳盛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煌丽,李庆热,李群英,蔡伟成,廖芬,泉州佳盛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10-1号原告许煌丽,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杨源泉,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热,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群英,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蔡伟成,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廖芬,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泉州佳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庆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煌丽与被告李庆热、李群英、蔡伟成、廖芬、泉州佳盛鞋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连博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