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丽,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泉,院长。委托代理人韩茵,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秀丽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5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丽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丽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秀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8650元,由李秀丽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李秀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李秀丽负担40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若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