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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李铁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李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城关镇电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李铁梅,女,汉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洛宁县城关镇八一机械厂院内。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铁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铁梅享有对外到期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铁梅在有关单位的到期债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范存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