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旭与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旭,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陈旭,女。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彭红飞,该公司总经理。陈旭与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旭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调解书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14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陈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车世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