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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曼与被告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曼,李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赵曼,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小贵口村2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20506426X。被告李树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化育沟村桃山三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20610601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曼与被告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曼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赵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