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熊将与张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将,张水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熊将,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被执行人张水义,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宿松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水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水义偿还申请执行人熊将借款本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案件执行费65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水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松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水义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松县支行银行存款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