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执字第01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周传林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1382-3号移送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周传林,男,1992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本祥,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世浩,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明顺,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怀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周传林、罗本祥、马世浩、杜明顺案刑事罚没的作案工具长城牌C30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鲁H,存放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吴卫东(身份证号:)以44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城牌C30小型轿车一辆(车牌为鲁H)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吴卫东(身份证号为)所有。吴卫东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上述车辆取走。二、买受人吴卫东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姬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