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亚玲与李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玲,李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李亚玲,女,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萍,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玲诉被告李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亚玲、李秀玲诉李萍、李虹等析产纠纷一案已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贾 曼 莉代理陪审员 卢 颖人民陪审员 冯 莲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皇甫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