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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燕玲诉陈丙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燕玲,陈丙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玲(HORYINLENG)。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丙东。上诉人何燕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1月11日13时50分许,在本市闵行区*****路口处,何燕玲驾驶的牌号为*****的轿车与陈丙东乘坐的由aa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构成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认定,何燕玲负事故全部责任,aa无责任,陈丙东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丙东至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262.60元。何燕玲垫付陈丙东医疗费61,955.16元、住院伙食费326.50元、钱款11,000元。*****轿车在本起事故发生时未购买交强险。2014年5月4日,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就陈丙东伤情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丙东之左侧胫骨中段骨折,致左下肢丧失功能22%,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陈丙东为鉴定支出鉴定费2,400元。陈丙东为维护其权益,故起诉索赔。原审另认定,陈丙东事故发生前在本市闵行区**村**队**号居住满一年。陈丙东2011年1月来沪打工,2012年5月起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交纳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至今。原审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行为,认定何燕玲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陈丙东无责任。原审法院因此确定何燕玲应对陈丙东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残疾赔偿金,陈丙东虽系农村居民,但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陈丙东主张的伤残赔偿金87,702元符合法律规定。陈丙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及律师费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所支出的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审法院审核了陈丙东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何燕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陈丙东93,324.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04元,由何燕玲负担1,200元,由陈丙东负担175.04元。判决后,何燕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丙东提供的居住证明和工资证明,存在瑕疵。陈丙东属于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何燕玲虽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赔偿范围还是应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商业险中大多约定不赔偿精神损害,故何燕玲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律师费不属于损失,应由陈丙东自行承担。综上,请��撤销原审判决中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部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丙东辩称,不同意何燕玲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丙东为证明其符合残疾赔偿金的城镇标准于原审提供了居住证明等证据,何燕玲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原审据此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陈丙东构成十级伤残,何燕玲作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律师费属于赔偿范围的一部分,何燕玲主张不承担,缺乏依据。综上,何燕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7.55元,由上诉人何燕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