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执字第4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江城与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江城,郝从奎,钟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执字第43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男,汉族,住筠连县武德乡。被执行人郝从奎,男,汉族,住筠连县巡司镇。被执行人钟启蓉,女,汉族,住筠连县巡司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钟启蓉、郝从奎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金碧苑B区)的120.13平方米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0130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桂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