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俊发,重庆市万州区龙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建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