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志华宣告王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王志华,1989年9月17日生人,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住榆树市。申请人王志华要求宣告王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福,男,1963年8月12日生人,吉林省榆树市人,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前兴沟六组,系申请人王志华之父。2014年11月15日18时,王福因交通事故受伤,现王福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3月9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王福处于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其父于洪文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申请人母亲赵淑杰、同胞姐姐王冬雪、同胞妹妹王春雨均同意申请人为王福的监护人。经审查,王福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福处于植物状态,属于一级伤残,其不能辨别是非和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应认定王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宣告王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志华为王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