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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告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凤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