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告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凤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云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