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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桂芹与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独生子女补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芹,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芹,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文,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桂芹与被执行人青岛顺盛和工贸有限公司独生子女补助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4)第7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806.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806.40元,余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履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件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黄劳仲案字(2014)第758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