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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兵、刘惠英与被告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刘惠英,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5号原告王兵,男。原告刘惠英,女。被告罗列龙,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刘惠英诉被告罗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刘惠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刘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条件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刘惠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兵、刘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