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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某广、胡某伦、范某才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广,男,1977年2月1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格彬,系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胡某文,男,1983年7月9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才,男,1983年3月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及被告人胡某广的辩护人张格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广伙同胡某文、范某才酒后窜至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康某伦开的游戏机室内,胡某广、胡某文将康某伦打伤并打砸游戏机室,后三人窜至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旁皮某刚家游戏机室和吴某家游戏机室内进行打砸,在对皮某刚家游戏机室进行打砸时,皮某刚妻子王某敏左手手臂受伤。经普价鉴证(2013)5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合计25130元,皮某刚游戏机室损失合计7220元,吴某游戏机室损失合计3100元。经(安)公(司)伤鉴(法)字(2013)25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康某伦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经(普)公(司)伤鉴(法)字(201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敏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害人康某伦、皮某刚、王某敏、吴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皮某芳、陈某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认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的数额过高。辩护人张格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广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对游戏机室损失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认为被告人胡某广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广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判处缓刑。辩称起诉书认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的数额过高。被告人范某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称起诉书认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的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酒后窜至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被害人康某伦开的游戏机室内,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将康某伦打伤并砸坏游戏机室里的两台游戏机、一台饮水机和两条板凳。接着,三被告人窜至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旁被害人皮某刚家游戏机室和被害人吴某家游戏机室内进行打砸,将皮某刚家游戏机室里的七台游戏机及吴某家游戏机室里的四台游戏机和一台麻将机砸坏。三被告人在对皮某刚家游戏机室进行打砸时,致皮某刚妻子王某敏左手手臂受伤。经鉴定,康某伦游戏机室财物损失25130元,皮某刚游戏机室财物损失7220元,吴某游戏机室财物损失3100元。经法医鉴定,康某伦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王某敏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广、范某才于2013年11月6日自首,被告人胡某文于2014年2月26日自首。同时查明,2014年7月3日,经普定县马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害人康某伦之父康某尚、被害人吴某、皮某刚、王某敏分别与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康某伦医疗费等费用75000元;赔偿被害人吴某2000元。因被害人皮某刚、王某敏夫妇与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相熟识及系亲戚关系,不需三被告人赔偿损失。之后,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已按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康某伦、吴某、皮某刚、王某敏的谅解。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康某伦陈述,我的小名叫小某伦。今天(2013年11月3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在游戏机铺子里看铺子,听到有人用瓶子砸门,好像帮我照看铺子的人就把门打开,小某红就冲进来,小某海就问是哪个差钱,小某红就提啤酒瓶打我,小某海也冲上来用酒瓶打,并且砸游戏机,他们把手上的酒瓶打落后,又提起板凳来打我,然后就有个人冲进来,说是劝架的。我说以前和他们的事情是讲清楚的,他们想打我就让他们打死,然后冲进来的那个人又参与进来打我,并把我从铺子里拉出去10多米远打,其中一个拿一块砖砸在我头上,我就有点昏了,他们打了一会就走了。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打我,就是打的时候说差他钱的事情,但是这个事上个月我与小某红谈好了的,我之前差小某红7700元,10月23日还了3000元,并告诉他年前把剩余的还清,当时他是同意的。我头部被打伤,右耳感觉听力不行,右手骨折,左手背上肌肉拉伤,他们是用砖头、瓶子、板凳、棍子打。铺子被砸了一台饮水机,两台打鱼机,一条凳子,大概价值30000元左右,当时我姐夫张某斌、田官村给我看铺子的一个小姑娘、太平小寨的小某发等人在场。与小某红、小某海一起打我的那个人是二官村的,他开了个游戏机室,挨着飞越网吧。他穿件夹克、平头、1米6左右、较瘦。我两台打鱼机的屏幕都被打烂了,机子都没有修复,我打电话去厂家问能否修复,厂家称被打烂的打鱼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被打烂的两台机子其中一台是直接到广东番禹厂家买的新机子,是见龙卸甲牌的,另外一台是从我们村在电厂搞烧烤那家转过来的,是海洋之星Ⅱ牌的。2、被害人皮某刚陈述,2013年11月3日晚上10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和我爱人王某敏在铺子里看电视,有3个人冲进我的铺子里,他们什么话也没说就开始乱砸我家的游戏机,我上前问什么事,他们说不关我的事,其中有一个人还拿起一把刀在那里乱晃,我爱人就来拉我并对我说:“快回家来,他们砸机子砸他们的”,我和我爱人就回铺子里,那三个人砸完游戏机就走了。我不认识这三个人,当时这三个人手里拿了一把刀,一根铁棍,还从我家台球桌上拿了一根台球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砸我家游戏机,我爱人王某敏左手手臂被刀划伤了。我家被砸坏的东西价值12000元。3、被害人王某敏陈述,2013年11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我爱人皮某刚在家看电视,有三个人冲进我家游戏机室砸我家游戏机,皮某刚就去问这三个人是怎么回事,这三个人就说不关皮某刚的事,他们继续砸机子,他们砸完机子后站在我家门口,因为他们手里拿着东西,我怕皮某刚吃亏,我就去把皮某刚拉回来。他们把我家砸完后就到隔壁那家去了。等他们走后我就发现我的左手受伤了,我们就把铺子关了,到医院去了。我不认识这三个人,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砸我家游戏机,他们砸我家游戏机的时候,其中一人拿了我家的台球杆。后来对方请得人来给我家讲和,当时我家也表示谅解,也不要求对方赔偿,我家就写了谅解书。我家已经原谅他们,也不要求他们赔偿。4、被害人吴某陈述,2013年11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听见我家隔壁有吵闹声,我出去看就看见有3个人从隔壁那家出来,当时就听见有一个人说这边还有一家,其中一个手里拿着刀的人就冲进我家来,我当时就说:“你们要做什么?”那三个人什么话也没有说就进我家,我说我家里有小孩子,那个拿刀的说:“管你家有什么”,接着就开始砸我家游戏机,当时还有一个人说:“麻将机不要砸”,这三个人砸完后就出去了。他们出去后还说隔壁有一家,明天晚上再来,之后他们就坐了一辆小车(车牌贵G5***)走了。这三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有一个手里拿了一把刀,另一个手里拿着隔壁那家的台球杆,还有一个拿了我家的洋铲。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砸我家的游戏机。拿刀的那个人右脸上有一颗痣。我家被砸了四台游戏机和一台麻将机,被砸的四台游戏机价值2500元。我家游戏机和麻将机被打烂后,对方请得人来给我家讲和,说让打砸我家游戏机和麻将机的人回家来过年,不要让他们在外过年,过后会来处理。当时我家就答应,对方把谅解书写好之后我家就在谅解书上签字,但是到现在对方一直都没有人来给我家一个交代,给个说法。因为我家不会写谅解书,所以我家喊对方写好我家签字。现在我家的想法就是要求对方来给我家赔礼,如果对方赔点损失,我们也可以接受。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晚上10点过钟,我、胡某广(小某红)、胡某文(小某海)、范某才(小某刚)在太平村开饭馆的小勇家吃饭,我上厕所回来后,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就叫我下来到胡某广开的游戏机室里拿木棍砸下面那家游戏机室,我去没有找到木棍就走回去,当时我就看见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手里拿着啤酒瓶(是胡某广、胡某文拿啤酒瓶给范某才的),准备去砸姓康的开的游戏机室,胡某广和范某才就叫我去把车开下来,我去开车下来后,姓康的那家游戏机室已经被砸了。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上车我就开车走了。我们走到电厂煤棚那里的时候,他们三个就说:“回去、回去,电厂大门上面还有两家,我们去把它砸了。”之后我就开车回来,来到电厂大门上面的时候,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就去把这两家也砸了,因为我一直在车上,所以砸的过程我没有看见,之后我听见警报响了,我就叫他们上车说:“派出所的来了”,他们上车后我们就回二官了。在小勇家吃饭的时候我只喝了一瓶啤酒,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喝了几瓶啤酒和一瓶多白酒。他们砸姓康的那家时只用啤酒瓶砸,后面他们砸电厂大门上面那两家后上车时多了一根钢管和一把洋铲。我开的车是一辆黑色的上海英伦牌轿车,车牌号是贵GG5***。6、证人皮某芳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马官镇太平村康某伦开的游戏机室照看铺子,当时卷帘门是关着的,我就听到门响了很大的一声,有一个在游戏机室玩游戏的人就把卷帘门打开了,就有两个人冲进铺子里拿啤酒瓶砸游戏机,我被吓着了,就从游戏机室的后门跑到隔壁的网吧躲起了,直到后面所有人都走了我才出来。我只看见他们冲进去的时候拿着啤酒瓶,当时有4个人在游戏机室玩游戏,后来我听说老板小某伦被打了。游戏机室里的游戏机、饮水机、板凳被砸了。7、证人陈某高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晚8点左右,我到小某伦开的游戏机室去玩,到晚上9点过的时候,我听到游戏机室的卷帘门发出“咚”的一大声,之后卷帘门被照看游戏机室的那个小姑娘拉开了,之后就进来两个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进来后就用啤酒瓶砸了一台打鱼机,嘴里还说:“你想同我玩呀”,这两个人砸打鱼机后,其中一个人就上前去用手箍住小某伦的脖子,用手打小某伦的身上,另一个人就拿椅子去砸另一台打鱼机,之后这两个人又把小某伦拉到游戏机室门口,其中一个就拿了一根木棍去打小某伦,当时小某伦是倒在地上的,这两个人就拉着小某伦的两只手把他拉到马路上,两人在马路上踢了小某伦几脚就开着一辆黑色的小车走了。过了几分钟后这两人又回来到小某伦游戏机室拿板凳砸游戏机,砸完后就开车走了。来砸游戏机室的两人好像是喝酒了的。8、证人张某斌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晚21时30分左右,我和康某伦、太平村小寨一个姓陈的男的以及一个在超宇水泥厂上班的男的在康某伦家开的游戏机室玩,当时游戏机室门是关着的,招呼游戏机室的小姑娘就去开门,门开后有两个小伙就冲进来,一个手里拿一根木棒,一个手里拿一个啤酒瓶,他们二话没说就用手中的东西砸游戏机。我看他们砸东西我就退出游戏机室,退出的时候又进去一个小伙,砸完游戏机后这三个小伙就围着康某伦,他们三个就用手里的木棒、啤酒瓶、砖头打康某伦。我听见一个小伙讲:“是哪个差钱”,我以为是康某伦差他们的钱,我问这三个小伙要做什么,其中两个小伙拿起手里的木棒、啤酒瓶准备打我,我就跑了。我跑出去准备找点东西来和他们打,回来后就看见康某伦已经被打睡在游戏机室门口了,这三个小伙还把康某伦拖到马路上打,打完后三人就坐上一个黑色小轿车往电厂大门方向走了。过了一二十分钟,那三个小伙又开车到游戏机室门口,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他们手里拿马刀、木棒又冲进康某伦的游戏机室接着砸游戏机,砸了几分钟后他们又开车往电厂方向走了。来砸游戏机室的人都是二官村的,我认识一个叫小某红。康某伦头部被打伤,右耳听力受损,右手手腕骨折,背部也被打伤。康某伦的游戏机室被砸坏两台打鱼机,一台饮水机,一个椅子和一些胶凳,大概价值30000元左右。9、证人孔某飞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我家在太平村电厂生活区的房子一楼的门面租给三家人,每家一个门面,租门面的这三家人分别是我们村的小某伦家和罗某学家以及二官村的小某红家。这三家人租我家门面用来摆游戏机。我是后来听别人说小某伦家游戏机室被砸,我没有听说罗某学家游戏机室被砸。10、证人皮某的证言证实,我2013年11月的时候在马官镇太平村电厂生活区给姓罗的一个看游戏机室,游戏机室的房子是太平招待所的那家人家的,与太平招待所是同一栋房子。除了我看管的这家游戏机室,太平招待所那栋房子还有两家游戏机室,一家是小某伦开的,一家是小某刚他们开的。我看的这家在这两家游戏机室中间。小某伦家游戏机室被砸的当天晚上我听到游戏机室外面特别吵,我出来看见小某伦已经躺在马路中间了。我看的这家游戏机室没有被砸。11、证人邓某勇的证言证实,我在太平村电厂生活区开馆子,2013年11月3日下午天还没有黑的时候,二官寨的小某红他们两三个人到我的馆子来吃饭,他们在吃饭途中就叫我过去和他们喝酒,我就去了。我喝了一次性杯子的半杯白酒后,由于我忙炒菜就没有喝了。到天黑的时候他们吃完饭就走了,之后我就听见馆子下面三岔路口的位置有吵闹声。他们总的喝了一瓶白酒,这瓶酒有一斤二三两。12、被告人胡某广供述,因2013年11月3日我们在电厂喝酒闹事的事情,我来自首。2013年11月3日下午6点左右,我、范某才、胡某文、小某二从二官寨开车到太平村电厂生活区那里吃饭,小某二开车,我们在电厂生活区小勇家的餐馆吃饭。吃饭时喝白酒,饭店老板也和我们喝的,喝到基本上醉的时候,我就说大家都喝多了回家了,有人就喊去游戏机室打鱼。我们从餐馆出来,天已经黑了,胡某文走到小某伦开的游戏机室门口,准备进去打鱼,我就跑过去准备喊胡某文走家,但我跑过去的同时,胡某文就往小某伦开的游戏机室跑,胡某文跑进游戏机室不知什么原因就和小某伦撕抓起来,我进到游戏机室,我用手打小某伦的头部一拳,当时游戏机室人多,我拉住小某伦的衣领,把他拉出来,之后我就随便踢了他两脚,具体踢着哪个位置我没注意。我踢他的时候我说:“你欠我的钱不拿,你自己有钱做生意”。当时我想到那些打鱼机是同一个老板拿来放的,由于我是喝醉的,我就想去把游戏机砸了。然后我和胡某文就用啤酒瓶去砸小某伦开的游戏机室打鱼机的显示屏,范某才具体砸没砸我记不清楚,我们就把打鱼机的显示屏砸烂了,也砸烂老虎机的。之后,我、范某才、胡某文就上小某二的车往电厂大门方向的那条路走准备回家。我们到电厂大门口时,我看到皮某刚家游戏机室门口的灯是亮的,我就喊小某二停车,我、范某才、胡某文就下车进皮某刚家游戏机室,我就用在游戏机室周围捡的一块木方子砸皮某刚家的打鱼机,范某才和胡某文也砸机子的,他们两个有一个人手里拿起一根台球杆夺机子的显示屏,砸完之后我们开起车子就回家了。吃饭时喝酒的人有我、范某才、胡某文和饭店老板小勇,在吃饭途中有一个来炒饭的人(平时认得)来和我们喝了一次性杯子的半杯白酒。我们喝的是瓶装的老白干(一斤三两一瓶),喝了二三瓶。我之所以打小某伦是由于喝了点酒,小某伦又差我的钱,他的游戏机室又是开起的,又不还我的钱,我看着就不舒服。我没有用工具打小某伦,小某二在车里,没有打人,范某才动手没有我没看见,胡某文用手打小某伦的。皮某刚家的游戏机室我印象中是被砸烂一台打鱼机显示屏,老虎机被砸烂几台记不清楚。小某伦差我9000多元钱,已经还了5000元,剩余的还没有还,我们还没打伤小某伦的时候,小某伦承诺过以最快的速度还,我也答应小某伦的。我喊小某二停车的时候他不知道我们要去砸皮某刚家游戏机室。13、被告人胡某文供述,我于2006年在上海浦东因盗窃被判了4个月,因2013年11月的一天在太平电厂打架的事情,我到派出所来自首。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和胡某广、范某才、罗某开车到太平电厂生活区小勇勇家餐馆里吃饭,我们在小勇家餐馆里喝了两瓶半老白干的白酒(一斤二两装),吃完饭走出餐馆时,胡某广说:“我游戏机室隔壁那家游戏机室的老板差我4000块钱,他家生意好得很,那点钱应该有了,我们去把钱要了”。之后我和胡某广、范某才就往差胡某广钱的那家游戏机室走去,罗某开车到小勇家餐馆上面三岔路那里去掉头去了,我和胡某广、范某才走到那家游戏机室的时候,胡某广去和游戏机室的老板说了几句话,不知什么原因就打起来了,当时我看见胡某广用右手打老板头部一拳,我怕胡某广被打,我就去帮胡某广一起打这个老板,我们用手打老板的背部和头部,我和胡某广还用游戏机室里的板凳和在墙角捡得的啤酒瓶把这家游戏机室的打鱼机给砸了,当时这家游戏机室的老板已经被我们打在地上起不来了,接着我们走出游戏机室,开车到电厂大门上面点又把另外两家的游戏机室也砸了,砸这两家的时候就是在门口捡了台球杆,用台球杆砸的,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家了。我们吃饭的时候喝酒的人有我、胡某广、范某才、罗某和餐馆老板小勇。打人的时候罗某和范某才没有参与打,罗某是坐在车里,范某才是站在游戏机室门口。老板被打的这家游戏机室被砸烂了两台捕鱼机,电厂大门上面那家被砸烂了打鱼机和老虎机,是我、胡某广、范某才砸的,罗某坐在车里没有砸。我们因为喝酒多了才去砸电厂大门上面这两家,为什么去砸我都不知道。罗某不知道我们到电厂大门上面点是去砸游戏机室。14、被告人范某才供述,我的小名叫小某刚。2013年11月3日晚上9点过钟,我和小某海、小某红在太平村开饭馆的小勇家吃饭,我们四个人吃饭的时候喝了一斤多白酒,吃完饭后我和小某红在付钱时,小某海就先往下走,我和小某红付完钱后就往下走,来到一个姓康的开的游戏机室的时候,就发现小某海和姓康的老板吵起来了,我就上去拉小某海,我拉着小某海的手就走了。小某海和姓康的应该是因为打鱼的事情吵起来的,他们两人应该是发生撕抓的,因为小某海的手是受伤的,后来我听人说姓康的老板也受伤的。当时有我、小某海、小某红、姓康的老板还有一些围观的人在场。后来,我、小某红、小某海就坐罗某开的车往电厂大门方向那条路走准备回家,到电厂大门那里,小某红就喊停车,并喊我和小某海跟他去砸游戏机室,我和小某海就跟着小某红去把那家游戏机室砸了。我们砸烂了那家游戏机室内的一台打鱼机、几台老虎机。当时我在这家游戏机室的路边捡得一根台球杆,我就用这根台球杆砸这家游戏机室的打鱼机的显示屏和砸那几台老虎机。我记得的就这家,是否还砸其他家游戏机室由于我是喝醉的,记不得了。我们是因为喝醉了,所以才砸游戏机室的。在姓康的老板家我是去劝架,我没有打人也没有砸游戏机。姓康的老板小名叫小某伦,学名叫康某伦。我们往电厂大门方向走的时候,是准备从这条路回家的。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经对康某伦开设的游戏机室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马官镇太平村电厂生活区孔某飞家出租给康某伦开游戏机室的房屋内,现场发现饮水机和两台打鱼机均被损坏;经对皮某刚开设的游戏机室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马官镇太平村电厂生活区皮某刚家平房铺面前,在皮某刚家平房铺面前搭建有一间单独的板房,板房为皮某刚家游戏机室,室内游戏机和打鱼机被损坏;经对吴某开设的游戏机室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马官镇太平村电厂生活区吴某家游戏机室,游戏机室内游戏机和麻将机被损坏。1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分别辨认,二人打砸康某伦游戏机室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生活区孔某飞家出租给康某伦的房屋一楼铺面内;经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分别辨认,三被告人打砸皮某刚游戏机室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旁边皮某刚家房屋内;经被告人胡某文辨认,其打砸吴某游戏机室的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旁边吴某家房屋内;经证人罗某辨认,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打砸电厂大门上面两家店的现场分别位于普定县马官镇太平村安顺电厂旁边皮某刚家和吴某家房屋内。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胡某广辨认,伙同其打砸游戏机室的是范某才、胡某文;经被告人胡某文辨认,伙同其打砸游戏机室的是被告人范某才、胡某广;经被告人范某才辨认,伙同其打砸游戏机室的是胡某文、胡某广(小某红)。18、被损坏物品统计清单证实,康某伦游戏机室被损坏两台游戏机(打鱼机)和一台饮水机及板凳两条,皮某刚游戏机室被损坏游戏机共七台,吴某游戏机室被损坏游戏机四台、麻将机一台。19、普定县公安局估价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3)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合计25130元,皮某刚游戏机室损失合计7220元,吴某游戏机室损失合计3100元。三户损失合计总金额为3545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8日将上述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及被害人。20、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伤鉴(法)字(2013)253号、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伤鉴(法)字(201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康某伦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伤;王某敏于2013年11月3日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普定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8日和2015年2月4日分别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及被害人康某伦、王某敏。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广、范某才于2013年11月6日自首,被告人胡某文于2014年2月26日自首。22、普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广所辨认的其伙同胡某文、范某才打砸康某伦游戏机室旁边的那家游戏机室,经普定县公安局调查,该游戏机室未被打砸。被告人范某才未供述其伙同胡某广、胡某文打砸吴某家游戏机室,因此范某才未对该现场进行辨认。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广,男,1977年2月1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被告人胡某文,男,1983年7月9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被告人范某才,男,1983年3月3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2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刑初字第2016号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文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1月6日刑满释放。25、委托书、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害人康某伦委托其父亲康某尚代为处理该案的一切事务。2014年7月3日,经普定县马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害人康某伦之父康某尚、被害人吴某、皮某刚、王某敏分别与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付被害人康某伦医疗费等费用75000元;赔付被害人吴某2000元,因被害人皮某刚、王某敏夫妇与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相熟识及系亲戚关系,故不需三被告人赔偿损失。26、收条证实,被害人康某伦之父康某尚于2014年7月20日收到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支付的赔偿款70000元,另5000元已于之前收到。被害人吴某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支付的赔偿款2000元。27、谅解书证实,因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已按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康某伦、吴某、皮某刚、王某敏的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文、范某才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亦可对该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胡某文具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胡某广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胡某广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胡某广从轻处罚及被告人范某才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三被告人辩称起诉书认定康某伦游戏机室损失的数额过高及辩护人辩称对游戏机室损失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符合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可以采信,故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广、胡某文、范某才具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因此,被告人胡某广的辩护人及被告人胡某文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范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颂辉审 判 员  刘坤元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