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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童孝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童孝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水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孝全,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孝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江西东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健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