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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徐鹏与徐悦亮、徐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徐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荣泉,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悦亮,居民。被告徐吉喜,居民。原告徐鹏与被告徐悦亮、徐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玉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鹏的委托代理人邹荣泉、被告徐吉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悦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鹏诉称,2013年2月7日,徐悦亮因家庭急需资金,向我借款20万元,月息为2.5%,约定于2013年6月7日归还,由徐吉喜负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还款,则承担我因实现债权产生的正当费用及违约金。由于徐悦亮、徐吉喜没有还款,所以要求判令徐悦亮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从2013年2月7日起承担月息25‰的利息直至还清时止,并承担律师费12000元。徐吉喜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悦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徐吉喜辩称,借款是事实,在除夕的前一天,当时实际借到18万元,打了20万元的借条,在盐城市晨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打的借条。借条是徐悦亮出具的,我在借条上面签字担保。钱是徐鹏给的,可能给的现金,后来没有还钱。我和徐悦亮不是向徐鹏借钱,而是通过朱加荣向盐城市晨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钱。徐鹏的父亲徐文冈与我有家庭矛盾,徐悦亮虽然是成年人,但是徐文冈放贷款给徐悦亮未告知我,导致徐悦亮资金链断裂,工程无法运作。我要求徐文冈出来与我将话讲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徐悦亮因家庭急需资金,向徐鹏借款20万元。当日徐悦亮向徐鹏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徐鹏人民币20万元,月息为2.5%,用于经营,借款期限4个月,于2013年6月7日之前本息一次性还清。若逾期还款,则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为原借款利率的两倍。徐吉喜在借条下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主要内容为,本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以及逾期期间的利息。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以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本息及其产生的正当费用后终止。当日,徐吉喜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载明,兹有徐悦亮于2013年2月7日向徐鹏借到人民币20万元,我自愿为徐悦亮的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担保责任: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由我负责归还借款本息及因追要此借款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及经济损失费用,如起诉到法院,我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后由于徐悦亮、徐吉喜未还借款,为此,徐鹏诉来我院,支出代理费12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代理费发票、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徐鹏与徐悦亮之间的借款行为,除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外,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徐吉喜辩称,借款系借的盐城市晨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此款系徐鹏将款交与徐悦亮,且徐悦亮出具的借条和徐吉喜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都载明向徐鹏借款,故本院对徐吉喜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徐吉喜辩称实际借款18万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徐悦亮借款后未归还,应负全部责任,所欠借款应予归还,并承担徐鹏从借款之日起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徐吉喜为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徐鹏要求徐吉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悦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鹏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代理费12000元及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徐吉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徐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徐悦亮负担2800元,原告徐鹏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郭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巩海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