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马占学、何文忠、何文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何文忠,马占学,何文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张海波,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何文忠,男,67岁,汉族,农民。被告马占学,男,62岁,汉族,农民。被告何文平,男,43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张海波诉被告马占学、何文忠、何文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乔慕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