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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晋安视科贸有限公司与姚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晋安视科贸有限公司,姚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42号原告山西晋安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太堡社区东沟1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艳,总经理。被告姚禄,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安视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181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安视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姚禄银行存款一十五万一千八百一十五元二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