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义东与赵延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东,赵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孙义东。被执行人赵延臣,驾驶员。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延臣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延臣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延臣所有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员赵利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