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6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委托代理人毛章清,四川省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学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