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梅与黄伟童,深圳市伟业盛电脑机绣有限公司,谢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黄伟童,谢旭兵,深圳市伟业盛电脑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梅,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袁振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谢旭兵,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深圳市伟业盛电脑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定代表人黄伟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梅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原告已预交73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原告撤诉,按照四分之一收取365.5元,由原告王梅承担。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天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