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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得强与王照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强,王照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赵得强,农民。被告王照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得强诉被告王照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周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