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得强与王照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强,王照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92号原告赵得强,农民。被告王照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得强诉被告王照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周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