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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颖与被告闫立辉、房福瑞、沈阳市立丰家庭农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闫立辉,房福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赵颖,女。委托代理人葛文斌,系原告丈夫。被告闫立辉。被告房福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原告赵颖与被告闫立辉、被告房福瑞、被告沈阳市立丰家庭农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