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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长征与孙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长征,孙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孙长征,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新,男,27岁。申请人孙长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新驾驶的鲁D88Z**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新驾驶的鲁D88Z**号小型轿车;冻结申请人所缴纳的15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